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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2025赛季第二十期评议结果公布

来源:中国体育报    时间:2025-07-30    作者:马艺欧

7月29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2025赛季第二十期(20250729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主要评议12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以及1例受到广泛关注的判例。评议组认定其中5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和两名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中超联赛第18轮上海申花对阵河南俱乐部酒祖杜康的比赛第90+8分钟,河南俱乐部酒祖杜康队踢出角球后,助理裁判员示意球的整体已离开比赛场地(出界),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之后河南队队员将球踢进对方球门。

河南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队踢出的角球并未出界,助理裁判员举旗以及裁判员停止比赛的时机不正确,导致本队随后获得射门得分机会后,VAR无法介入。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从VAR视频镜头看,角球踢出后,球的整体已经在空中越过球门线离开比赛场地(出界),在此判例的判罚结果认定上,助理裁判员判断正确,裁判员决定正确,后续进球无效,VAR无需介入。另外,评议组指出:在类似情况下,助理裁判员应延迟举旗示意,裁判员应延迟鸣哨停止比赛,以便在VAR查看中如果发现出现清晰明显错误时可以介入。

中超联赛第18轮上海申花对阵河南俱乐部酒祖杜康的比赛第45+1分钟,上海申花1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线附近对对方11号队员犯规,裁判员初始决定认为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判直接任意球。VAR查看后认为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并介入,裁判员直接改判为罚球点球。

此判例无俱乐部申诉,但围绕是否犯规、犯规地点是否在罚球区内、裁判员没有现场回看而作出处罚是否合规等引起较多关注,故评议组评议解读此判例。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上海申花13号队员的动作构成犯规,且认为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内(按照竞赛规则,罚球区线也视为罚球区内)。VAR查看后认为,裁判员对犯规地点的客观事实认定错误,应该介入。此类情况下,按照竞赛规则以及VAR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在VAR介入后,裁判员可以不执行在场回看,而根据VAR回看分析提供的结果直接作出最终决定。此判例裁判员改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VAR介入正确。

另外,评议组指出:即使裁判员未进行在场回看,也应在做出最终决定前做出“电视示意信号”手势,以示意该最终决定是由VAR回看分析后做出的。此判例中裁判员遗漏了该手势。

中甲联赛第18轮南通支云对阵南京城市的比赛第24分钟,南京城市队踢出角球后,南京城市队员与南通支云守门员有身体接触,随后球进门,裁判员判罚南京城市队员对对方守门员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队不犯规,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角球踢出时,南京城市队员与对方守门员尚有一定距离,且背对守门员,做出正常争抢球的动作。南通支云守门员向斜上方跳起争抢球,双方接触不属于犯规,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判攻方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均为错误。

中甲联赛第18轮南通支云对阵南京城市的比赛第90+5分钟,南京城市19号队员对南通支云10号队员犯规,后者随后有试图击打前者的动作,裁判员以非体育行为为由对南通支云10号出示黄牌警告。

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队员故意用手击打本方队员面部,属于暴力行为,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南通支云10号队员被犯规后,企图击打对方队员,属于野蛮动作,按照竞赛规则,无论是否击打到对方队员,均应被视为暴力行为并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另外,评议组指出:南京城市19号队员的犯规动作应以非体育行为为由予以黄牌警告。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南京城市19号黄牌,漏判南通支云10号红牌。

中乙联赛第21轮杭州临平吴越对阵无锡吴钩的比赛第90+4分钟,杭州临平吴越队员进攻中下底传中,同队队员头球进球,助理裁判员示意传中过程中球的整体已离开比赛场地(出界),裁判员判进球无效。

杭州临平吴越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传中时球并未出界,后续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角度无法证明球在空中运行过程中是否已经整体离开比赛场地(出界),助理裁判员在此时并未完全到达球门线齐平位置,做出的判断无说服力,评议组对此判例不予认定和评议。

中乙联赛第21轮湖北青年星对阵江西庐山的比赛第90+7分钟,湖北青年星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防守江西庐山队4号队员时,后者倒地,裁判员判湖北青年星3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湖北青年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不犯规,不应被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湖北青年星3号队员防守时与对方接触的力量和幅度有限,并非江西庐山队4号队员倒地的主要原因,属于比赛中可接受的接触,江西庐山队4号队员借助接触主动倒地。双方均不犯规。裁判员判守方犯规及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中乙联赛第21轮赣州瑞狮对阵武汉三镇B队的比赛第74分钟,赣州瑞狮5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武汉三镇B队守门员争抢球,守门员倒地后,赣州瑞狮队射门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9号对本方守门员犯规在先,进球应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B队守门员率先触球,赣州瑞狮59号队员的争抢动作未顾及可能对对方队员造成的危险,应视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后续进球无效。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漏判赣州瑞狮59号犯规和黄牌。

中乙联赛第21轮赣州瑞狮对阵武汉三镇B队的比赛第90+3分钟,赣州瑞狮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争抢球时与对方队员有接触,裁判员判武汉三镇B队队员犯规。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守门员对本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B队进攻队员正常做出争抢球动作,不构成犯规。赣州瑞狮守门员出击未触球并对对方队员实施草率的犯规。应判赣州瑞狮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错判武汉三镇B队队员犯规,漏判赣州瑞狮守门员犯规和罚球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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